各市(州、地)、县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我省2006-2007年度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即将结束,为做好志愿者服务期满相关工作,保障服务期满志愿者迎接新的生活、新的岗位,推动西部计划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服务县项目办工作人员要深入志愿者服务单位,了解志愿者的服务、生活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认真听取志愿者的意见,可以采取联欢、座谈、主题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帮助志愿者协调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及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随着结束服务时间的临近,志愿者因就业等原因容易出现思想波动,请各级项目办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将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就业等工作落到实处。
(二)西部计划2005年2年期和2006年1年期志愿者原则上于2007年7月底统一结束志愿服务工作,生活补贴发放至2007年7月份。具体时间由各服务县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及时通知志愿者本人及其服务单位。
(三)对如期完成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各服务县项目办要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和用人单位意见认真填写《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鉴定表》(见附件1),对每名服务期满志愿者做出书面鉴定。鉴定表一式三份,志愿者本人、服务县项目办、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由志愿者交给派出高校或档案管理单位),作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对于从事支教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因学校放假时间早于统一结束服务时间,各服务县项目办要采取安排支教志愿者从事学校其他管理、教学工作,或安排到团委及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工作、统一开展调研工作等方式,使他们在学校放假后,能够继续安心留在当地服务。具体放假时间及返岗时间由县项目办与服务单位(学校)确定。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向其颁发全国项目办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鉴定书和志愿服务奖章,其中向2005年2年期的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银奖,向2006年1年期的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铜奖。省项目办将于7月中旬将奖章邮寄至各县项目办,由县项目办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给服务期满的志愿者,若志愿者服务期满已离开服务地,县项目办必须将奖章邮寄给志愿者,各县项目办务必要留下服务期满志愿者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保持与志愿者的联系,随时关注他们离开服务地后的生活和工作情况,要以电话问候、寄送信件等方式表达服务地对志愿者的感谢,对志愿者1-2年来的无私付出给予充分肯定。
(六)各服务县项目办在做好迎接2007年新招募西部计划志愿者相关准备工作的同时,要协调服务单位与服务期满志愿者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处理好有关工作,避免遗留问题。要根据情况组织召开服务期满志愿者欢送会、座谈会等,保证志愿者圆满完成服务任务,顺利离开服务岗位。
(七)各服务县项目办要高度重视志愿者的返程服务工作和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对于交通不便或距火车站较远的服务县,项目办要安排车辆集中将志愿者送到车站或交通比较便利的中心城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志愿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志愿者顺利、愉快地离开服务地,奔赴新的工作岗位。省项目办将为志愿者统一购买7月20日至8月1日从贵阳火车站启程的火车票,各服务县项目办要做好志愿者订票统计工作,并于7月10日前将订票统计表(附件3)报省项目办。
(八)继续做好2006年2年期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2006年2年期志愿者的作用,帮助新上岗的2007年新招募的志愿者尽快适应环境,熟悉工作。服务县项目办要督促参加支教工作的2006年2年期志愿者,做好暑期离校期间行李物品的存放安全及志愿者人身安全工作,并留下志愿者的联系方式,以便能及时掌握他们的动态;统一确定2006年2年期支教志愿者返岗报到时间,具体时间由县级项目办根据当地中小学开学时间自行确定。
(九)各县项目办要随时关注服务期满志愿者的就业情况,要按照省项目办统一制作的志愿者就业统计表(附件2)作好每名服务期满志愿者就业情况的详细统计并于2007年9月1日前上报。
(十)各市(州、地)、县项目办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认真听取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总结本地实施西部计划的经验成果,并于8月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以电子邮件报省项目办(总结材料须包括实施情况、实施经验、意见和建议)。要大力挖掘在服务期间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个人及集体的典型事迹与总结材料一并上报省项目办。
(十一)各地要进一步丰富、创新宣传方式,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博客、手机短信等各种传统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志愿者在服务期间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典型人物,全面展示西部计划的动人场景,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动员更多的有志青年投身西部计划。同时,要进一步争取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为今后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附件下载:
附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鉴定表
附件2:2007年结束服务期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情况统计表
附件3:志愿者订票统计表
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