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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项办通(2008)23号 签发人:马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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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核查落实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岗位和选拔安全、健康联络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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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市(州、地)、县项目办:
2008年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派遣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各地上报的名单和省项目办赴各服务地督促、抽查及志愿者的反映,尚有部分服务县项目办未按省项目办的要求落实志愿者的服务岗位,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地目前存在的问题
1、少数服务县未切实执行(省项办通〔2008〕18号)文件要求,任意调整志愿者服务岗位,没有将志愿者的服务岗位安排到乡镇一级(基层检察院志愿者除外)。
2、少数服务县未将专项行动(开发性金融、法律援助、基层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农村区域化、服务旅游)志愿者安排在已确定的专项服务岗位,而将其调整至其他岗位,多数放在乡镇党政办,极大地影响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造成了志愿者队伍的不稳定性,此举已引起各专项行动联合实施单位的高度重视。
二、整改要求
1、请各级项目办接通知后,立即开展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岗位的核查,存在以上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务必按我办要求将志愿者的服务岗位落实在乡镇一级;务必将专项行动志愿者安排在已确定的专项服务岗位。如出现因服务县未落实志愿者岗位而导致志愿者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切后果由服务县自行承担。
2、省项目办将通过调研、督导、抽查(实地抽查、电话抽查)和其他方式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还存在以上问题,将取消下一年度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实施资格,并立即将在该县服务的所有志愿者调整至其它县,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3、省项目办将设立举报、投诉通道,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成员单位、受援单位、志愿者、志愿者家属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致电、到访等方式就各县未切实落实志愿者服务岗位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如有投诉,省项目办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点执行。
三、做好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联络员的选拔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志愿者自我管理,促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各级项目办与志愿者之间的信息传递,按全国项目办的文件精神,各市(州、地)、县项目办可选拔一名有志愿服务经验的优秀志愿者担任项目办的安全健康管理联络员。
(一)选拔条件 担任联络员的必须是西部计划2007年2年期或“三支一扶”计划2006年3年期和2007年2年期,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服务岗位表现突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善于沟通,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关注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发展,对西部地区有深厚的感情。 (二)选拔步骤 1.各县项目办需在志愿者中进行推荐、考核,结合志愿者服务期间表现,对入选志愿者进行资格审核,并在志愿者中公示3天,将确定的推荐表格(附件1)报市(州、地)项目办。市(州、地)项目办可在所辖各服务县中择优选拔一名服务期满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2006年3年期、2007年2年期志愿者担任联络员。 2.各市(州、地)项目办审核各县上报推荐表格后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附件2),并将汇总表报省项目办。 3.服务期间联络员因个人原因提出中止志愿服务的,应向服务地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服务地项目办作出意见,报省级项目办审批。服务地项目办同时按规定另外选定联络员接替工作。 (三)志愿者联络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研究全国项目办、地方各级项目办关于志愿者管理服务的各项文件,及时传达至本区域志愿者。 2.做好志愿者与项目办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每两周应当与本区域志愿者联系至少一次,掌握志愿者安全、健康工作、生活等方面动态。 3.“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当坚守岗位,协助服务地项目办做好节假日期间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离开服务地的,应当按程序向服务地项目办提出申请,由服务地项目办安排人员接替工作后离开。 4.联络员应当协助服务地项目办履行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事故月报告制度和志愿者突发、紧急重大事件上报制度,并对志愿者中存在的安全、健康隐患及志愿者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如果出现志愿者安全健康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告知服务地项目办,并尽快以书面形式报上级项目办。 6.结合日常工作,积极开展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服务工作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省项目办。 7.协助服务地项目办做好志愿者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8.各市(州、地)项目办联络员在履行上述职责外,还要承担本地区志愿者QQ群管理员的职责。 (四)有关要求 1.2008年新增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县或无2、3年期志愿者的实施县可在新到岗志愿者中择优选拔1名志愿者履行联络员的职责,但工作岗位不能设在县项目办,只能在城关镇或离县城较近的乡镇服务兼任安全健康管理联络员。 2.各市(州、地)项目办务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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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8-1 14:49:45 点击数: 文章录入:xiaozhang 责任编辑:xiaozh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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